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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执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0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335号淮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朱某某申请安徽省某某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1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依法立即解除担保人汤某某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泉街道铁路社区房屋;二、依法立即解除担保人王某某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湖滨路房屋。附:(2017)皖0403财保1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案件承办人:民事审判一组李恒瑞电话:0554-217****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上品印象斜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