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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2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海盐汇鑫担保有限公司、孙吉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汇鑫担保有限公司,孙吉泽,黄新洋,谭献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283-2号申请执行人海盐汇鑫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秦山路101号(浙江三环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9125719-7。法定代表人:杨文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吉泽,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黄新洋,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被执行人谭献花,女,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本院在执行海盐汇鑫担保有限公司与孙吉泽、黄新洋、谭献花(2016)浙0424执228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4)嘉盐商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全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虎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