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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1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周莉芳与嘉鱼县顺达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莉芳,嘉鱼县顺达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1执560号申请执行人周莉芳,女。被执行人嘉鱼县顺达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发展大道。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莉芳和被执行人嘉鱼县顺达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嘉鱼县顺达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以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21执56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员  郑绪峰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汉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