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2民终2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笑、刘振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笑,刘振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26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笑,女,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振泉,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津南区。上诉人刘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60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刘笑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对案外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不产生任何影响,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上诉人刘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德明审判员  强国琴审判员  李会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守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