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催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哈轴通用轴承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哈轴通用轴承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民催11号申请人山东哈轴通用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号(济南国际五金机电城*****号)。组织机构代码:75449871-4。法定代表人范永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正茂,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系山东哈轴通用轴承销售有限公司经理。申请人山东哈轴通用轴承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4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山东哈轴通用轴承��售有限公司遗失的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青岛即墨支行票号为3140005128109173、票面金额为2万元、出票人为青岛澳洋食品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哈轴通用轴承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彩红审判员 王淑欣审判员 韩孝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紫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