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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10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宜兴市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宜兴市金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2民初10396号原告: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汉口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2238264H。法定代表人:秦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宇、陈洪明,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解放东路888号东氿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91306200E。法定代表人:裴杏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虎,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公司)与被告宜兴市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受理后,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设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宇、被告金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东公司诉称,2009年他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由他公司为置业公司所建设的宜兴东氿大厦工程进行工程设计,设计费总额为800万元;设计费最后一期付款应当在完成全部施工配合后7日内付清,如逾期支付,置业公司应承担每日按逾期金额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后他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置业公司在工程完工并投入使用多年后,仅支付设计费620万元,尚欠180万元。要求判令置业公司偿付设计费180万元,支付按欠款金额30%计算的违约金54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置业公司辩称,他公司是结欠设计公司设计费180万元。由于经济形势下坡及市场发生波动,他公司无力支付而非恶意拖欠,他公司也有用自身房产进行折价或者折抵价款的意思表示。另外设计公司要求他公司承担违约金的比例过高。经审理查明,2009年上半年,设计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由设计公司为置业公司建造的宜兴东氿大厦的工程进行工程设计,设计费用总额800万元;最后一期设计费应当在完成全部施工配合后7日内付清,如逾期支付,置业公司应承担每日按逾期金额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后设计公司为宜兴东氿大厦工程进行工程设计,并由置业公司支付620万元。2014年8月27日,置业公司向设计公司出具承诺书,其中确定结欠设计公司宜兴东氿大厦设计费180万元,该款在2014年年底结清。由于置业公司未按约支付设计费,2016年6月,设计公司向置业公司发出催款函。2016年6月23日,置业公司针对催款函向设计公司作出回复,提出以房屋折抵设计费的意见。2016年10月18日,设计公司诉至本院。审理中,设计公司陈述他公司已不能确定置业公司最后一笔设计费的付款时间,但其时间应该在2014年8月27日置业公司出具承诺书之前。如从出具承诺书当日起至设计费付清之日止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其数额超过欠款总额的30%。置业公司陈述他公司也不能确定最后一笔设计费的付款时间,但其时间应该在出具承诺书之前。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承诺书、催款函、回函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设计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置业公司对结欠的设计费应承担偿还责任。置业公司逾期支付设计费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根据合同中关于承担每日按逾期金额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的约定,设计公司要求按欠款金额30%支付违约金,低于合同约定,在本案中并不过高。故对设计公司认为违约金比例过高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设计公司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置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设计公司设计费180万元,并支付设计公司违约金54万元。如置业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760万元,由置业公司负担。该款已由设计公司垫付,置业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设计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孙梦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宗 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