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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1474刘永炎与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炎,武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5民初1474号原告:刘永炎。被告:武鹏。原告刘永炎与被告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永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永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武鹏偿还借款44200元及利息90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14日,被告武鹏向原告刘永炎借款5万元,借款年利率6%,借款期限为18个月,被告武鹏合计偿还借款本金58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武鹏未到庭,未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8月14日,刘永炎与武鹏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内容主要为:刘永炎自愿将人民币5万元出借给武鹏用于经营周转,双方约定借款的利率按年息6%,利息支付方式为每半年支付一次,借款期限2012年8月14日起至2014年2月14日。该日,武鹏向刘永炎出具了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出借人刘永炎出借的人民币5万元整。庭审中,刘永炎陈述,武鹏计偿还借款本金5800元,下余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没有偿还。要求借款利息从2014年2月15日起计算到2017年4月13日,以未付的借款本金44200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超过8000元,刘永炎只主张8000元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永炎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条,可以证明被告武鹏向原告刘永炎借款5万元的事实,武鹏应按约偿还此款及借款期间的利息,被告武鹏逾期还款的,应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年利率6%,现刘永炎要求按年利率6%,以未付的借款本金44200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15日起计算到2017年4月13日,计算的借款利息已超过8000元,故原告刘永炎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44200元及借款利息8000元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武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永炎支付借款本金44200元及利息8000元,合计52200元;二、驳回原告刘永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刘永炎负担10元,由被告武鹏负担5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厚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相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