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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万荣、张明明与被告梁乙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荣,张明明,梁乙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620号原告:李万荣。原告:张明明。被告:梁乙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荣、张明明与被告梁乙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万荣、张明明于2017年4月19日以其与被告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万荣、张明明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荣、张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由原告李万荣、张明明负担47元,退付原告李万荣、张明明46元。代理审判员  路娜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