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万荣、张明明与被告梁乙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荣,张明明,梁乙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620号原告:李万荣。原告:张明明。被告:梁乙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荣、张明明与被告梁乙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万荣、张明明于2017年4月19日以其与被告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万荣、张明明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荣、张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由原告李万荣、张明明负担47元,退付原告李万荣、张明明46元。代理审判员 路娜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