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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申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三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胡永贵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福建省三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胡永贵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申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福建省三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灵源街道大山后社区进士路138号,组织机构代码09797087-0。法定代表人宋海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伟生,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胡永贵,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再审申请人福建省三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胡永贵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闽05民终34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福建省三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以其与被申请人胡永贵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福建省三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再审复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三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连小彬审判员  陈少杰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维速录员  XX龙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