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德义与贵州半岛温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义,贵州半岛温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125号原告:李德义,男,195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织金县。被告:贵州半岛温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织金县。法定代表人:陈德加。原告李德义与被告贵州半岛温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李德义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义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德义负担。审判员 杨 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金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