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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6执5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漆卫民、张雪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漆卫民,张雪花,张梦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5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漆卫民,男,汉族,1971年1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雪花,女,汉族,1972年1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梦虎,男,汉族,1971年2月2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6民初9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雪花、张梦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雪花、张梦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雪花、张梦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雪花在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铜鼓县办事处公积金陆万元整(60000.00);扣划被执行人张梦虎在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铜鼓县办事处公积金肆万零伍佰伍拾壹元肆角贰分(40551.4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亚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鲍永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