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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5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绵阳市中洋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诉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熊彬租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中洋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熊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5329号原告:绵阳市中洋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住址:绵阳市科创园。法定代表人:陈礼长,该公司经理。被告: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诗仙路。法定代表人:刘兴贵。被告:熊彬,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29日,住四川省江油市。原告绵阳市中洋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熊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绵阳市中洋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中洋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绵阳市中洋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川人民陪审员  蒲尤胜人民陪审员  敬永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