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77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涛,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威宁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智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初一天10时许,被告人王涛窜至东莞市长安镇厦岗兴岗西路28号,从阳台上攀爬进入XXX房内,盗走被害人黄某1放在电脑桌抽屉内白色苹果4S手机1部(约价值800元)、黄金手链1条(约价值1000元)、银手镯1个(约价值300元)以及现金约5000元。得手后,王涛逃离现场。2016年12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王涛主动到东莞市常平镇松柏塘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破案后,未能起回涉案赃款物。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涛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且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涛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王涛退赔被害人黄洪英7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灿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淑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