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2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普定县美生装饰广告部与曾兴会、胡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定县美生装饰广告部,曾兴会,胡刚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2民初335号原告普定县美生装饰广告部。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文明路80号附6号。法定代表人汪益琳,系该公司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嵩,男,1972年10月1日生,穿青族,贵州省普定县人,系广告部的员工,住普定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曾兴会,女,1972年2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普定县。被告胡刚,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普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普定县美生装饰广告部诉被告曾兴会、胡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普定县美生装饰广告部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普定县美生装饰广告部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定县美生装饰广告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普定县美生装饰广告部承担。审判员 袁熙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