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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马程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马程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1400号原告: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414号投资大厦21楼。负责人:万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峰,王世鹏,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程成,女,回族,1990年7月24日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原告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马程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被告已将案涉款项归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已的权利,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56元,减半收取678元,由原告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年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鸣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