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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承德县连旺石材厂与胡希信、赵玉芬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连旺石材厂,胡希信,赵玉芬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486号原告:承德县连旺石材厂。经营者:邵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希信。被告:赵玉芬。原告承德县连旺石材厂与被告胡希信、赵玉芬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连旺石材厂撤诉。案件受理费4790.00元,减半收取2895.00元,由原告承德县连旺石材厂负担。审判员  彭良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杨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