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执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张葵英与霍家林、苏丽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葵英,霍家林,苏丽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2589号申请执行人:张葵英,女,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霍家林,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苏丽仪,女,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张葵英与被告霍家林、苏丽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3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霍家林、苏丽仪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葵英偿还借款350000元及支付利息(其中本金30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计算,本金5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8月12日起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因债务人霍家林、苏丽仪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张葵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霍家林、苏丽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霍家林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红旗社区居民委员会华丰路一街1号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粤(2016)顺德区不动产权第2216000030号]已被本院(2016)粤0606民初12352号案查封,本案作轮候查封,待首查封案件拍卖处理该土地使用权时本案参与分配;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霍家林拥有车牌号为粤X×××××汽车,本院已查封,因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扣押处理。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36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待处理土地使用权及已查封未能扣押的汽车外,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25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明执行员 何序明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