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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1执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陶小妹、梁仙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小妹,梁仙贵,陶开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陶小妹,女,1952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梁仙贵,男,1950年6月5日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陶开裕,男,1986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阳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陶开裕在其妻子莫慧林名下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新城区支行账号为37×××01的账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陶开裕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务已经清偿完毕,依法应解除对其账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陶开裕在其妻子莫慧林名下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新城区支行账号为37×××01的账户存款人民币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兆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成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