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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3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许海建与四川百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海建,四川百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3095号原告:许海建,男,汉族,1973年9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强,四川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百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果城路**号***号*幢*层。原告许海建与被告四川百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许海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海建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1元,由原告许海建负担。审 判 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金龙书 记 员 冷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