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3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万留国与深圳市丹竹酒楼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留国,深圳市丹竹酒楼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3537号原告:万留国,男,汉族。被告:深圳市丹竹酒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俊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留国诉被告深圳市丹竹酒楼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和解,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留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向 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颜康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