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民终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张计灵、灵璧县龙腾新型墙体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计灵,灵璧县龙腾新型墙体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9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计灵,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选,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兴文,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灵璧县龙腾新型墙体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夏楼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323000019399。法定代表人:李艳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瑾,灵璧县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计灵因与被上诉人灵璧县龙腾新型墙体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3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计灵于2017年4月19日以重新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张计灵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并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且灵璧县龙腾新型墙体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同意张计灵撤回本案一审起诉,故本院对张计灵撤回上诉并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张计灵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3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三、准许上诉人张计灵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均由上诉人张计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磊审判员 许劲松审判员 张虹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洁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