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执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其高与被执行人李占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其高,李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21执1552号申请执行人:孙其高,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李占刚,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孙其高与被执行人李占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53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3月31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其高于2016年12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占刚于2017年4月19日交清了全部案件款。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民初5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奎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