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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北京文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学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文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学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7民初1596号原告:北京文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5号楼3层30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于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良,男,北京文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被告:刘学胜,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居民,住北京市平谷区。原告北京文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清物业公司)与被告刘学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清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良,被告刘学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文清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刘学胜给付2015年7月30日至2016年7月29日的物业管理费1666.6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学胜承担。事实和理由:刘学胜系×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的业主,其自2014年7月30日入住至今,该楼房的建筑面积为92.59平方米。2011年12月16日,本公司受开发商委托对涉案小区实施全面的物业管理服务。根据刘学胜同本公司所达成的物业服务合同之规定,本公司一直积极履行相关的权利义务,依法依约对刘学胜所居住的小区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为刘学胜提供了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但刘学胜自2015年7月30日起一直拖欠物业管理费至今,共计1666.6元。虽经本公司多次催交,但刘学胜并未予理睬,至今解决未果。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诉讼请求判决。刘学胜辩称,文清物业公司所述我欠物业费一事属实,且所述的数额无误,但我没有交纳所欠物业费的理由如下:1.涉案小区管理脏、乱、差,主要包括卫生和规划,例如:物业公司雇佣老弱病残的人进行看护,且夜间根本没有人巡视;将绿地作为停车位,并收取停车费;还有,我的停车位是28号,由于地方小、靠里边、不好停车,当时经理答应不向外租29号和30号停车位,但现在却把30号停车位租赁给他人使用;消防通道经常被停车占用;2.我家墙体有裂缝,有一次楼下住户说漏水,我发现是管道没有拧紧,但物业公司却说不归他们管;3.我交纳了物业费,物业公司应给我出示正式发票。综上所述,我不同意文清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学胜系北京市平谷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的业主,该楼房的建筑面积为92.59平方米。北京雨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6日与文清物业公司签订了《瑞丰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将瑞丰花园小区委托文清物业公司实施物业管理。该合同载明:物业服务费价格为1.5元/月/平方米及物业服务内容、质量要求等内容。此后,文清物业公司入驻春曦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刘学胜自2014年7月起入住春曦园小区便按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交纳物业管理费至2015年7月29日,尚欠2015年7月30日至2016年7月29日的物业管理费1666.6元。现文清物业公司诉至本院,要求依诉讼请求解决。文清物业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其与北京雨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签订的《瑞丰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复印件及付费通知书复印件为证,刘学胜虽然认可服务委托合同,但不认可通知书回执单上的名字是自己所写的,并提供了所拍摄的该小区照片及楼房裂缝的照片为证。文清物业公司对上述证据均认可,但其认为房屋裂缝与本公司无关,且消防通道亦有禁止停车的标识,小区车辆是入位停车的。本院认为,文清物业公司与建设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文清物业公司入驻春曦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刘学胜也接受了文清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并交纳了2015年7月30日以前的物业管理费,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刘学胜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规定的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刘学胜虽提供了照片用以证明文清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上存在不足,但其辩解不能对抗文清物业公司实际已为其提供了物业服务的事实,亦不能成为其拒交物业管理费的理由,故本院对刘学胜的辩解不予支持。现文清物业公司要求刘学胜给付物业管理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文清物业公司要求刘学胜给付所欠物业管理费的利息一节,因文清物业公司向刘学胜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不足,故其要求刘学胜交纳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应指出,文清物业公司在进行物业服务过程中,应虚心接受业主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不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为业主提供良好服务,共创和谐小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学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文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至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共计一千六百六十六元六角;二、驳回原告北京文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刘学胜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德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海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