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02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与金配林、张凤兰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金配林,张凤兰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2民初2082号原告: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105号。法定代表人:陈庆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国,该行职员。被告:金配林。被告:张凤兰。委托代理人:张国旗、宁泽宇,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与金配林、张凤兰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尹 佳人民陪审员 郭春艳人民陪审员 杨莉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晓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