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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2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与金配林、张凤兰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金配林,张凤兰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2民初2082号原告: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105号。法定代表人:陈庆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国,该行职员。被告:金配林。被告:张凤兰。委托代理人:张国旗、宁泽宇,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与金配林、张凤兰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尹 佳人民陪审员  郭春艳人民陪审员  杨莉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晓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