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5执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田富安与张书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富安,张书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5执字第1132号申请执行人田富安。被执行人张书仁。田富安与张书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书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田富安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书仁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书仁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田富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书仁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振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原民初字1754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成军审判员 李立伟审判员 乔向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秀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