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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8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周茶珍与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冀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茶珍,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冀星,梁利,梁文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8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茶珍,女,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151号。法定代表人李忠根。被执行人王冀星,男,196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梁利,女,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梁文科,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民终49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冀星、梁利、梁文科至今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冀星、梁利、梁文科银行存款3134562.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冀星、梁利、梁文科应得收入3134562.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冀星、梁利、梁文科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紫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