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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贵阳市白云区天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欢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市白云区天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欢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769号原告:贵阳市白云区天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中环路天林花园*期。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昌新,男,1969年3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告:田欢水,男,1969年6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贵阳市白云区天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欢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贵阳市白云区天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阳市白云区天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阳市白云区天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冷蕊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