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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执35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姜惠民与武留相、姜吉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惠民,武留相,姜吉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358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姜惠民,男,汉族,1961年10月23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武留相,男,汉族,1960年4月13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姜吉蕊,女,汉族,1964年5月9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姜惠民与武留相、姜吉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武留相、姜吉蕊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魏民一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以(2015)魏民一初字第59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武留相购买的位于许昌市文峰路新天地丽都苑X幢东起X单元XX层X户的房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武留相购买的位于许昌市文峰路新天地丽都苑X幢东起X单元XX层X户的房产予以拍卖、变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司忠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