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曾燕、周仕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燕,周仕勇,四川上善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749号申请执行人:曾燕,女,汉族,生于1976年12月2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周仕勇,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四川上善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周仕勇。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燕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411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仕勇、四川上善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仕勇、四川上善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乾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梅雨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