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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民初4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吉增与霍宗法、霍如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增,霍宗法,霍如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8民初4503号原告:王吉增,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被告:霍宗法,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霍如阳,女,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增诉被告霍宗法、霍如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霍宗法、霍如阳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吉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尊文人民陪审员  徐志军人民陪审员  杨 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