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8民初4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吉增与霍宗法、霍如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增,霍宗法,霍如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8民初4503号原告:王吉增,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被告:霍宗法,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霍如阳,女,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增诉被告霍宗法、霍如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霍宗法、霍如阳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吉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尊文人民陪审员 徐志军人民陪审员 杨 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