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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春丽与涂玉成、鄂吉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春丽,涂玉成,鄂吉涛,包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55号之一原告:春丽,女,1969年3月30日出生,达斡尔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涂玉成,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民族不详,莫旗甘河工商所职工,现住址不详。被告:鄂吉涛,男,出生日期不详,鄂温克族,莫旗腾克中学教师,现住址不详。被告:包荣,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莫旗达斡尔民族中学教师,现住址不详。原告春丽诉被告涂玉成、鄂吉涛、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11日向原告送��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春丽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春丽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春丽负担。审 判 长  王秀梅人民陪审员  庞艳芝人民陪审员  曹 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艳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