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善海与王德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善海,王德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2民初789号原告:李善海,男,195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东山,含山县环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兴,含山县环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德浩,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建筑业,住含山县。原告李善海与被告王德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善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德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善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王德浩给付李善海36000元。事实和理由:王德浩系从事建筑行业,李善海受雇于王德浩从事木工小工,帮其支壳子板。2016年2月14日,王德浩出具36000元欠条一张。此后多次催要,王德浩均以种种借口拖延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给付36000元。被告王德浩未答辩。经审理查明,王德浩系从事建筑行业,2014年至2015年间,李善海在王德浩承包的建筑工地从事木模板安装。2016年2月14日,双方经结算,王德浩出具欠条一张,言明:“现欠到李善海木工工资36000元”。此后多次催要,王德浩均以种种借口拖延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给付36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李善海在被告王德浩承包的建筑工地务工,为其提供了劳务,被告王德浩并出具了36000元的工资欠条,该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李善海要求被告王德浩支付劳动报酬36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德浩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善海劳动报酬3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王德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良庆人民陪审员 王 智人民陪审员 吴耀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太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