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4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万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荫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万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荫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4民初367号原告:秦皇岛市万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小区105栋1单元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079972557C。法定代表人:任树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荫慧,被告公司海馨苑项目管理处经理。被告:张荫清,男,194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北戴河区。秦皇岛市万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荫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万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皇岛市万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魏军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