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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肖菊香、吴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菊香,吴景,吴祥,吴桂莲,罗勇亮,袁小刚,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肖菊香,女,1970年4月5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申请执行人吴景,女,1998年1月2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吴祥,男,2004年5月20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吴桂莲,女,1934年8月5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罗勇亮,男,1983年9月27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袁小刚,男,1972年9月22日生,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关刀坪9号。法定代表人陈瑞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肖菊香、吴景、吴祥、吴桂莲与被执行人罗勇亮、袁小刚、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罗勇亮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各项损失137371.02元,被执行人袁小刚、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罗勇亮负担案件受理费6231元,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执行费1961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勇亮、袁小刚、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罗勇亮、袁小刚、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563.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匡慧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仪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