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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某1与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民初2503号原告李某1,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吉某,女,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李景国,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1诉被告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被告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景国均已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1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女儿李某2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3、依法平分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约1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2。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完全不合,被告性格自私、多疑、懒惰、对金钱占有欲强、家暴、不孝顺父母,把原告当做个人财产。动辄打骂原告,并与原告父母经常发生冲突并威胁原告及其父母。原告与朋友的正常交往干涉限制,对原告朋友也恶言相向,婚姻存续期内原告生病腰椎需手术治疗,在生病一年期间,被告漠不关心,不管不理。原告有10万元卖房款被被告占用,原告的工资卡也由被告一并控制,平时只给原告很少的生活费,原告稍有不平,被告非打即骂。原告因长时间被这样的婚姻生活压抑,在2013年12月的了精神疾病,在石家庄市260医院治疗。原告心灰意冷,与被告在2016年1月即分居生活。平时,原、被告之间很少谈心��双方根本无法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原告与被告曾多次协商离婚事宜,被告要求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同意。后来原告主张离婚多次联系被告都无法联系上,被告借故拖延时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原告的10万元银行存款及婚后购买的冀A×××××号丰田牌小型家用轿车等,应依法分割处理。为此,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被告吉某辩称:我与被答辩人系自由恋爱,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答辩人诉称与我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是事实,请求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系自由恋爱,婚前经过充分了解,双方建立了身后的感情,并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一直和睦相处,相亲相爱,在生活上相互关心,精神上相互鼓励。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特别是2011年12月女儿李某2出生以后,双方有了感情的结晶,家庭生活更加和睦、美满。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自认是至今已经15年,共同生活已经九年之久。被答辩人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等完全系捏造事实,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从没有分居过,2017年2月14日情人节,被答辩人还给答辩人送了鲜花,我们还一起办理了健身卡,一起健身一起回家(有照片和录音为证)。综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市经过充分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的,且婚后已经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并育有子女。对于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答辩人坚决不同意。希望被答辩人能够审慎处理我们的婚姻关系,并撤回离婚的诉讼请求,共同创造美好生活。我与被答辩人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因第三者的介入,被答辩人一时收到第三者的左右;希望被答辩人考虑到我们的夫妻感情,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审慎处理我们���婚姻关系。结婚这么多年,双方出现一些问题,应该共同面对,共同解决。不能草率离婚,使原本幸福的家庭毁于一旦。答辩人愿与被答辩人共同去维护好家庭,给孩子创造一个轻松、良好的健康成长生活环境。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1与被告吉某经人介绍相识,二人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2。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不久双方因家庭琐事而发生矛盾,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然能够继续共同生活。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理解,互谅互让,彼此关心体贴,夫妻双方���好有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1、被告吉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苏丽娜二○一起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