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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崔彦诉张雪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张雪彬,崔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张雪彬,崔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张雪彬,崔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张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647号原告:崔彦,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张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旭生,该公司职工。被告:张雪彬,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崔彦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张雪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彦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彦撤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计89元,由原告崔彦负担。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