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俊华与丁旭程、傅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华,丁旭程,傅伟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200号原告:王俊华,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桦,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丁旭程,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傅伟英,女,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华诉被告丁旭程、傅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原告王俊华负担。(本页无主文)代理审判员 王树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建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