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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俊华与丁旭程、傅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华,丁旭程,傅伟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200号原告:王俊华,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桦,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丁旭程,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傅伟英,女,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华诉被告丁旭程、傅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原告王俊华负担。(本页无主文)代理审判员  王树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建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