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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8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祥前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县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董祥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8刑初116号自诉人陕县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县。法定代表人张换峰委托代理人贾新世,男,1976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人董祥前,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自诉人陕县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被告人董祥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董祥前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陕县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宣告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陕县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陕县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红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维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