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肖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肖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1474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4年02月15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七间房乡西大坞一村人,住。委托代理人王松洪,任丘市中华路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肖某1,男,汉族,1983年07月10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七间房乡西大坞一村人,住。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松洪已到庭,被告肖某1未到庭。查明案件事实:原告张某与被告肖某1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生育女儿取名肖某2。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但原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肖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