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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桐城市金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桐城市金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程长远,余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财保27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同安路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8539001744(1-1)。负责人:张春明,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桐城市金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东城工业园,注册号340881000002330(1-1)。法定代表人:程长远,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程长远,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余源,女,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与桐城市金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程长远、余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桐城市金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余源所有的房地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桐城市金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桐房地权证2012字第××号、桐房地权证2012字第××号、桐房地权证2012字第××号、桐房地权证2012字第××号、桐房地权证2012字第××号、桐房地权证2012字第××号、桐房地权证2012字第××号、桐房地权证2012字第××号、桐房地权证2012字第××号、桐房地权证2012字第××号、桐房地权证2012字第××号、桐房地权证2008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余源名下坐落于“依水嘉园”3幢601室的房地产,权证号为2014字第88633号,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春生审 判 员  汪 琦人民陪审员  王标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项 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