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民终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卢占义与朔州市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占义,朔州市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终1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占义,男,1968年6月26日生,汉族,朔州市平鲁区人,现住朔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1982年9月27日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现住朔州市。(系卢占义儿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朔州市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建设路10号。负责人:张树彪,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功业,男,196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朔州市朔城区古西北路1巷3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生宇,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占义因与被上诉人朔州市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602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经协商处理,卢占义于2017年4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卢占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占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86元,减半收取843元,由上诉人卢占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志刚审判员 张 平审判员 丰德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