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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执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慈利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与临沂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保38号保全申请人慈利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环城南路。法定代表人刘林波,局长。被申请人临沂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三德路1号。法定代表人林勤,企业负责人。保全申请人慈利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为了使慈市质监处字[2016]30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对被申请人临沂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20万元得以顺利执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临沂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2017年4月13日,保全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无可执行的财产为由,要求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保全申请人慈利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要求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保全申请人慈利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撤回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际忠审判员  张 武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