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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曹玉香、范继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玉香,范继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347号申请执行人曹玉香,女,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范继斌,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鄄城县。申请人曹玉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继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商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申请人曹玉香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商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浩审判员 于颂峰审判员 樊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汤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