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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统一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单绍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统一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单绍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481号原告河南统一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616699998。法定代表人郑自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正英,河南名人(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绍亮,男,生于1987年2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黄喜全,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统一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单绍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统一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统一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98元,减半收取1999元,由原告河南统一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孟金虎代理审判员 :康晓惠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卜亚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