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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三明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始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始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1038号被告:三明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78473231W,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61幢一层。法定代表人:曾丽水,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柳莺,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始壮,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原告三明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始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三明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三明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项宇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静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