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民终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白玉柱与宝洪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玉柱,宝洪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民终4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白玉柱,男,1965年1月24日生,蒙古族,货运司机。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丹,辽宁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翠梅,女,1967年4月13日生,蒙古族,无业,系上诉人白玉柱妻子。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宝洪军,男,1964年8月27日生,蒙古族,瓦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立,阜新市方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白玉柱因与上诉人宝洪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2016)辽0903民初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玉柱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白玉柱对宝洪军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宝洪军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宝洪军住院治疗既往病史产生的费用应由其本人自行承担,白玉柱没有承担赔偿的义务。双方发生纠纷后,宝洪军为了达到讹诈白玉柱的目的,故意佯装被打伤并住院治疗,但在医院期间宝洪军治疗自己的既往病史,而其本人当时根本没有具备必须住院治疗的外伤,即宝洪军互相厮打后,宝洪军根本不存在外伤。二、一审法院判白玉柱按照60%比例赔偿宝洪军各项损失,显失公平。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根据的情形下,判决白玉柱赔偿宝洪军各项损失的60%确属不妥,令人无法信服。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本案事实后,依法公正裁判。宝洪军辩称,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与赔偿责任划分,答辩人没有异议。本案的发生和扩大是因为白玉柱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一审判决由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正确,由我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过高,应按30%承担,白玉柱因轻微外伤住院治疗116天是人为扩大损失,该伤不应治疗那么久,对其人为扩大的损失,我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宝洪军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采信证据不准确。本案中,被上诉人在阜新市中心医院住院116天,2015年11月14日确诊为头部外伤、头皮挫伤及血肿,2015年12月5日补充诊断为空泡蝶鞍、副鼻窦炎。上诉人在一审法院法庭调查时对阜新市中心医院的治疗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是被上诉人人为扩大损失,不应由上诉人赔偿,并同时提出对被上诉人在阜新市中心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本案的外伤伤情做因果关系鉴定。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出申请鉴定与本案无关是错误的,被上诉人是外伤住院,住院长达116天,有一些医疗常识的人应知道此轻微外伤不需要治疗太长时间,被上诉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大部分都不是治疗外伤的,一审认定住院用药中并未对空泡蝶鞍进行治疗过于武断,法官和医生具有较大的专业差距,在无任何相关证据证明治疗的用药全部用于外伤的情况下彩信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直接导致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的计算出现偏差,极度损害上诉人的权益。一审法院采信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相关证据不正确,被上诉人在该院治疗的是空泡蝶鞍,与外伤无关。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决上诉人不承担与本案无关的费用。白玉柱辩称,在白玉柱的出院病历上明确写有伤势未痊愈,多次建议去上一级医疗部门继续救治,病历中的各项检查中,2016年3月7日的CT检查等报告单明确写明的情况表示白玉柱的病症确实是因为涉案事件的外伤引起的。白玉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2013.10元,伙食补助费5850元,护理费11901.24元,误工费21014.37元,交通费25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复印费8元,后续医疗费5000元,合计71338.71元。2015年11月12日15时,因为被告盖棚子预留的流水槽会直接把雨水灌进原告家里,原告因此提出阻拦。被告不听劝阻,还与妻子一起跳到原告家院子里用铁锨反复砍、拍原告,造成原告“头部外伤、头皮挫伤、头皮血肿”在新邱区二医院住院一天,在阜新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16天的严重后果。给原告造成身体伤害和精神折磨,故原告诉至法院。宝洪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反诉被告白玉柱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合计5093.93元,其中医疗费1622.21元,误工费2700元,护理费101.72元,伙食费50元,交通费50元,财产损失费570元。2015年11月12日,因反诉原告家的煤棚棚盖年久漏雨不能使用,故购买了石棉瓦,把煤棚的棚顶更换,更换后,反诉被告及家属到反诉原告家吵闹,说反诉原告侵犯了反诉被告的权利,雨水会灌倒反诉被告家里,反诉被告和其家属用铁锨把反诉原告家新建的煤棚棚顶砸毁,反诉原告在阻止的过程中与反诉被告双方发生撕打,反诉原告受伤住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12日15时30分,原告白玉柱及其妻子董翠梅认为被告宝洪军家煤棚上面的石棉瓦将水流引到白玉柱家地里,与被告宝洪军发生口角。随后原告白玉柱及其妻子董翠梅从家中拿出铁锹,此时被告宝洪军及妻子杨海英站在煤棚上,后原告白玉柱的妻子董翠梅用铁锹砍被告宝洪军家的石棉瓦,被告宝洪军因此事与原告白玉柱发生了撕扯,殴打对方,董翠梅与杨海英相互撕扯。原告白玉柱及被告宝洪军均受伤送往医院治疗。原告白玉柱在新邱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1天,花费医疗费1940.29元,在阜新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16天,花费医疗费19779.65元。被告宝洪军在新邱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1天,花费医疗费1622.21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白玉柱及其妻子董翠梅认为被告宝洪军家的煤棚石棉瓦将水流引进自己家中,与被告宝洪军发生口角,随后用铁锹砍被告宝洪军家的石棉瓦,双方因此发生撕扯,殴打对方,双方均受伤住院。对于各自的经济损失,原被告均应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原告白玉柱及其妻子董翠梅对于此次事件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故白玉柱对于宝洪军的伤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宝洪军对于白玉柱的伤情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对于被告宝洪军所主张的对原告在阜新市中心医院住院诊断中的空泡蝶鞍与原告的外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一审法院认为该鉴定结果与本案无关,因为在原告白玉柱的住院用药中并未对空泡蝶鞍进行治疗。对于被告宝洪军所主张的财产损失与本案无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白玉柱所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及后续治疗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宝洪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白玉柱医疗费21769.94元、伙食补助费5850.00元、护理费11901.24元,误工费21014.37元,交通费1170.00元,复印费8.00元,共计61713.55元中的40%,即24685.42元;剩余60%由原告白玉柱自行承担。二、原告(反诉被告)白玉柱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宝洪军医疗费1622.21元,误工费2345.00元,护理费101.72元,伙食费50.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4128.93元的60%,即2477.36元,剩余40%由被告(反诉原告)宝洪军自行承担。三、驳回原告白玉柱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宝洪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717.00元,由原告白玉柱负担430.20元、由被告宝洪军承担286.8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59.00元,由反诉原告宝洪军承担143.60元,由反诉被告白玉柱承担258.12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另在二审审理中经本院查询白玉柱在阜新市中心医院住院期间的主治医生,证实白玉柱住院期间医院未对白玉柱空泡蝶鞍及副鼻窦炎的病症进行治疗和用药。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上诉人白玉柱主张一审法院对本案中的赔偿责任划分显失公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发生的原因及具体案情确认由白玉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宝洪军承担40%的赔偿责任妥当,故对上诉人白玉柱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白玉柱主张不应赔偿宝洪军在本案纠纷中受伤造成的损失问题,因宝洪军有受伤治疗的病历在卷证明,故对白玉柱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宝洪军主张白玉柱受伤住院治疗的时间过长,住院治疗中涉及治疗空泡蝶鞍及副鼻窦炎的病症,所花费的医疗费大部分不是治疗外伤的,从而还导致赔偿中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计算出现偏差问题,经本院查询白玉柱在阜新市中心医院住院期间的主治医生,证实白玉柱住院期间医院未对白玉柱空泡蝶鞍及副鼻窦炎的病症进行治疗和用药,说明白玉柱空泡蝶鞍及副鼻窦炎的病症不影响本案中白玉柱受伤所涉赔偿款的确认,一审法院确认赔偿白玉柱的医疗费等数额正确,故对宝洪军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宝洪军主张一审法院采信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相关证据不正确,此节是白玉柱受伤后对病情的正常检查,一审法院对此节予以认可并无不妥。综上,对上诉人白玉柱、上诉人宝洪军的上诉请求,因其主张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52元,由上诉人白玉柱负担1076元,上诉人宝洪军负担107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淑辉审判员 张行慧审判员 李祥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启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