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胡爱斌、陈德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爱斌,陈德明,陈国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842号申请执行人胡爱斌,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陈德明,男,1951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怀远县。被执行人陈国礼,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怀远县。申请执行人胡爱斌与被执行人陈德明、陈国礼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1)怀民一初字第02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