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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胡爱斌、陈德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爱斌,陈德明,陈国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842号申请执行人胡爱斌,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陈德明,男,1951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怀远县。被执行人陈国礼,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怀远县。申请执行人胡爱斌与被执行人陈德明、陈国礼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1)怀民一初字第02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