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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双喜与王怀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喜,王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李双喜,男,195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王怀,女,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李双喜与王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怀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双喜包括本金9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迟延履行利息278元,共计:9303元。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王怀缴纳。申请执行人李双喜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