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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泰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仇庆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聊城泰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仇庆习,仇志伟,冯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164号申请人:山东聊城泰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4号路西首路南100米。法定代表人:崔春玲,经理。被申请人:仇庆习,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被申请人:仇志伟,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被申请人:冯志超,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申请人山东聊城泰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仇庆习、仇志伟、冯志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鲁1502民初2533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仇庆习、仇志伟、冯志超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云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