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行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旭东、韩金文等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旭东,韩金文,段文东,郭守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行终9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旭东,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韩金文,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段文东,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郭守茹,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上诉人张旭东、韩金文、段文东、郭守茹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2016)内0424行初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1、林西县政府对林西县出租市场负有领导不力责任。2、林西县交通局既然在办理出租车手续时划分了镇内出租车手续和乡镇出租车手续,理应严格监督,对跨区域经营泛滥管理不力是渎职行为。3、实行区域管理制度,保证出租车市场稳定,打击乡下出租车跨区域营运及其由此引发的客运市场的恶性竞争和市区交通秩序混乱。为保障乘客的权利和人身安全,对交通执法部门不作为行为依法查处。请求依法判决林西县交通局履行法定职责,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一审提起诉讼的请求不明确,原审法院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邮寄费100元由上诉人均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慧婷审 判 员 吉 雅代理审判员 李志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诗悦